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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20 09:15:49 浏览:0
  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两者在行为性质、主体对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虚假出资主要涉及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则是公司在登记设立阶段故意夸大其实际资本数额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有何区别?

1. 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未实际投入或者未完全投入其承诺的出资金额,通过伪造验资证明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出资情况的行为。

2. 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为了获取公司设立资格,故意夸大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数额,提交虚假的验资证明或者其他虚假材料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出资针对的是股东个体,反映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出资义务的违反;而虚报注册资本针对的是公司整体,反映的是公司在设立阶段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欺骗。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符如何定性?

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符,这种情况在公司法中通常被称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当公司的股东并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方式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时,即构成出资不实。此外,如果股东虽然已经将资金注入公司,但随后又以某种形式抽逃出资,也会导致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同时也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对公司法的违反,甚至是诈骗等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同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对于严重的虚假出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股东通过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符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性为民事违约、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未实缴是否违法?

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由“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实缴并不违法,只要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即可。

但是,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而股东仍未履行实缴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

2. 如果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时,如果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成为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的考虑因素之一(《公司法》第182条)。

3.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要求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缴或者在特定时间内实缴完毕,否则将面临行政监管处罚,这种情况下未实缴注册资本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另外,对于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可参照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虽然都涉及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问题,但具体行为表现和法律责任各有侧重。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公司设立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准确区分两种行为的性质,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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