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取得证据才可以立案。
相关法律知识:
⑴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据九七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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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⑴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重婚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案件。旧刑诉法自诉案件受案范围限定在八种之内,范围小,数量少,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已不适应刑势发展的需要。
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根据九七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列举为: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碍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生产、销售假药案;
3.生产、销售劣药案;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曾药、化肥、种子案;
8.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10.生产销售上面所列产品构不成犯罪的,但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处理。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假冒注册商标案;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案;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4.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
1.过失致人死亡案;
2.过失伤害他人重伤案;
3.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案;
4.诬告陷害案;
5.强迫劳动案;
6.非法搜查案;
7.侮辱案;
8.诽谤案;
9.刑讯逼供案;
10.虐待被监人案;
1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1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出版物案;
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爷自由案;
1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15.私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案;
16.报复隐害案;
17.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
18.破坏选举案;
1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0.破坏军婚案;
21.虐待案;
22.盗窃案;
23.诈骗案;
24.抢夺案;
25.聚众哄抢案;
26.侵占案;
27.敲诈勒索案;
28.故意毁坏财物案;
29.破坏生产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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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