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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定刑事自诉审理流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5-03 09:01:01 浏览:0
  在我国,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但是有一类刑事案件必须受害人自诉才能立案。那么,2020年法定刑事自诉审理流程有哪些?法院不受理刑事自诉案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法定刑事自诉审理流程有哪些?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法院不受理刑事自诉案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法律中规定,如果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的案件,如诽谤案、侮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等,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提起刑事自诉。而对于自诉案件,在法官宣判之前,都是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至于自诉案件的调解,只能是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2020年法定刑事自诉审理流程有哪些?”的法律常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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