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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定义及期限依据

发布时间:2018-01-25 17:35:31 浏览:0
  行政处罚告知书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定义是什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期限依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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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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