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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赔偿案例-王某某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8-01-06 10:36:32 浏览:0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0日,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作为该公司偿还其借款的担保。2010年9月15日,王某某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办理了上述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2010年12月21日,经某公司申请,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了其中四处商品房的网上备案,未告知王某某。后该四处商品房已出售他人。2015年11月13日,王某某经查询发现上述四处商品房网上备案已被撤销,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参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网上备案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到场办理。本案中,淮南市房产局撤销网上备案虽是基于对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任何行政行为都应遵循法定程序。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商品房网上备案的程序,但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在程序上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淮南市房产局依据某公司单方申请撤销涉案备案登记,属程序违法。鉴于四套房屋已经销售给他人,被撤销的商品房网上备案无法恢复,遂判决确认被诉的撤销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赔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下面是一则相关案例。

  王某某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0日,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作为该公司偿还其借款的担保。2010年9月15日,王某某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办理了上述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2010年12月21日,经某公司申请,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了其中四处商品房的网上备案,未告知王某某。后该四处商品房已出售他人。2015年11月13日,王某某经查询发现上述四处商品房网上备案已被撤销,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参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网上备案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到场办理。本案中,淮南市房产局撤销网上备案虽是基于对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任何行政行为都应遵循法定程序。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商品房网上备案的程序,但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在程序上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淮南市房产局依据某公司单方申请撤销涉案备案登记,属程序违法。鉴于四套房屋已经销售给他人,被撤销的商品房网上备案无法恢复,遂判决确认被诉的撤销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依法行政不仅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还包括要做到程序正当。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商品房网上备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对淮南市房产局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淮南市房产局在未通知王某某情况下仅根据某公司的单方申请撤销了先前的网上备案行为,剥夺了王某某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反驳等权利,属程序违法,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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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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