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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7:25 浏览:0
  土地确权就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经常因土地确权的问题发生纠纷。今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农村土地确权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什么。欢迎阅读了解,希望有所帮助。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如果是属于家庭的,土地确权老人去世后归家庭其他成员。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确权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规范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坚持确地为主的原则

  这次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要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执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

  要充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征求群众意见,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民主讨论决定;村组集体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保障农民自主权利,不得强迫命令、顶替包办、暗箱操作、强行推动。

  坚持质量为上的原则

  要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坚持乡镇(街道)主体负责的原则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按照“省统筹部署,州督促指导,县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农经站承担具体事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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