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权利的;
3、宅基地被集体依法收回、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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