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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诈骗罪怎么辩护?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07-11 09:24:45 浏览:0
  如今网络诈骗、电信电话诈骗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的新手段,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那么2019年诈骗罪怎么辩护?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通常刑事案件都是由专业的律师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2019年诈骗罪怎么辩护?

  一、酌情从严惩处情节的一般认识

  (一)从严情节的作用

  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二)与《1996解释》的一般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于1996年12月18日公布并生效,其中也规定了从严情节,但直接以法定刑升格情节的作用表述。

  1、升格数量的改变:《1996解释》仅规定了“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2011解释》则增加了“接近数额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其他严重情节”,与《1996解释》相应的表述修改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情节内容的改变:《2011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变是绝对的改变。这个“不一致”,应该指“从严情节”本身。所以,《1996解释》“从严情节”中规定而现在没有规定的,应视为与现在不一致,不再成为与现在的从严情节具有相同从严幅度的量刑情节,这尤其体现在《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做量刑意见辩护时要注意比对。

  二、酌情从严惩处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判断、运用相应证据依然是辩护的基本思路…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书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一个方面,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是的辩护是另一个方面。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这个情节当中,应以“有可能即将投入使用、即将投入使用或者正在使用”为要件。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这里只限定一种募捐名义,即赈灾。赈灾是救济的含义,限于钱、衣服、粮食等灾民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非必需品。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六个月至两年的调节幅度内,诈骗行为本身究竟对这些一般作为弱势群体的诈骗对象有多少影响,是确定具体调节数额的依据。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自杀:这里的“造成被害人自杀”,不是指自杀的行为,而是指自杀的结果――这可以从与《1996解释》的相应规定“(8)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比较中得出结论:其他都没有变,只是把“导致被害人死亡”限定为“自杀”。

  2、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障碍的一类疾病,因为是疾病的一种,在认定上必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3、其他严重后果:这是指造成被害人其他严重后果,应与自杀、精神失常的程度相适应。

  三、与《1996解释》的具体比较

  1、保留的情节:首要分子、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增加的情节:对不特定多人数实施的电信诈骗、以赈灾名义实施诈骗、以弱势人员为诈骗对象。

  3、有所改变的情节:特定款物为犯罪对象时,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明确为致人自杀。

  4、删除的情节:主犯、惯犯、诈骗罪前科或累犯、流窜犯,以生产资料为诈骗对象,挥霍赃款物或者使用赃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情节本来就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情节,但不再成为升格刑情节。

  最重要的是,删除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保留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法庭:

  福建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XX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 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XX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XX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公 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即手机和银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也仅仅只是协助打打电话或在旁边帮忙,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XX是初犯、偶犯,且参与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便主动退出该诈骗活动,可见其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因一时贪念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参与了诈骗。

  3、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在开庭前积极退了部分赃款。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若合理确定上述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那么,对被告人陈XX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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