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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2-26 更新13篇文章 被阅读0

在生活中,跟人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矛盾,一旦采用暴力或是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犯本罪者,将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将为您介绍侮辱罪判决书这方面的知识,加深大家对侮辱罪的认识.

    侮辱罪与诽谤罪在举证责任上有何区别?1.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主要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公开侮辱,即事实行为的存在及公开性。对于行为人是否有侮辱的故意,通常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言行等证据来推断。2. 诽谤罪: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罪的举证责任不仅需要证明行为人有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还需要证明这些事实是虚假的,并且已经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这就意味着,诽谤罪的举证往往需要更多 ...... 【 浏览全文 】

    侮辱罪与诽谤罪定义有何不同?1.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侮辱”通常包括谩骂、诋毁、嘲笑、羞辱等行为,且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即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2. 诽谤罪:诽谤罪则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需要情节严重。诽谤罪的重点在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与侮辱罪的“公然侮辱”有所不同,它更侧重于对事实的虚假陈述,且这种虚假陈述必须被广泛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他人, ...... 【 浏览全文 】

    因对象为公职人员,侮辱罪处罚是否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人,无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但是,如果侮辱行为针对的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碍公务罪。该条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种情况下,处罚可能比单纯的侮辱罪更严重。【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侮辱罪中的“ ...... 【 浏览全文 】

    涉嫌恶意诽谤、诋毁他人是否属于侮辱罪?诽谤和诋毁他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使被诽谤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等情况。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名誉权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职人员侮辱, ...... 【 浏览全文 】

    侮辱行为针对公职人员,会否加重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侮辱的对象是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侮辱,可能会被视为加重情节。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特别规定,侮辱、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或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其刑罚可能较普通的侮辱罪更为严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 【 浏览全文 】

    言语侮辱致人精神损害是否成立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然”通常指的是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公众传播的方式进行,使得被侮辱人的名誉受到社会的贬低。而“情节严重”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能包括侮辱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至于精神损害,虽然不是构成侮辱罪的直接要件,但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能会加重被告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 ...... 【 浏览全文 】

    语言暴力是否触犯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语言暴力如果达到了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并且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例如,使用恶毒、污秽的语言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侮辱罪。【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 ...... 【 浏览全文 】

    侮辱罪中的“公然”如何界定?在刑法中,侮辱罪的“公然”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公开性和广泛性上。行为人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者其他方式,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工具,使得侮辱行为可以被不特定多数人所感知或知悉,即构成“公然”。此外,“公然”也包括虽非在公共场所但侮辱行为被除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所知晓且可能进一步扩散的情形。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开侮辱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 浏览全文 】

      侮辱罪是刑事罪名,采用是刑事自诉的方式。但遇到他人的侮辱行为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除了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外,在一些侮辱罪案件也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在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文),具体请看下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法定代理人黄兰芳,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逯某1之妻。诉讼代理人逯某2,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系逯某1之子。原审被告人吴桂庆,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 ...... 【 浏览全文 】

     侮辱妇女罪怎么判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份侮辱妇女罪判决书范文给大家参考。 被告人王传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传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1年6月14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康民,男,河南保诚律师事务所(罗山县城)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国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1年7月26日 ...... 【 浏览全文 】

     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事判决书供大家参考阅读。 张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9日,甘肃省榆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 ...... 【 浏览全文 】

     侮辱罪是自诉案件,有被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后会出具刑事判决书。那么,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怎么样呢?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提供了一份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供大家参考阅读。 吴某某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 诉讼代理人黄某子,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胞兄。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3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永泰县。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颖,福建国富律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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