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中的“公然”如何界定?
在刑法中,侮辱罪的“公然”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公开性和广泛性上。行为人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者其他方式,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工具,使得侮辱行为可以被不特定多数人所感知或知悉,即构成“公然”。此外,“公然”也包括虽非在公共场所但侮辱行为被除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所知晓且可能进一步扩散的情形。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开侮辱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该解释第二条对“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进行了确认,为认定“公然”侮辱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侮辱罪?
在刑法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可能触犯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达到一定社会影响和情节严重程度,则可能构成侮辱罪。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其他方式,恶意诋毁、谩骂或诽谤他人,导致他人在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且这种降低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引起公众误解,对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那么就可能构成侮辱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行为,同样可以构成侮辱罪,只要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关键在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判断。
界定侮辱罪中的“公然”,既要考察行为本身的公开性和传播范围,也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状态。只有当侮辱行为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认为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公然”侮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然”侮辱行为的认定和惩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共秩序。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侮辱罪中的“公然”如何界定”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录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祝您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