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是一种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相关部门会采取对应的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售卖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工商部门会责令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会没收侵权的商品,或是没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而且还会销毁。
2、罚款。商标侵权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产品,会被处违法经营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金额不足5万或是没有违法经营所得,会处20万以下的罚款。
3、黑名单。如果存在多次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会被列入黑名单。
在恶意抢注的商标在注册流程中,可以在商标异议阶段提出商标异议,也可以通过在公告结束后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争议,一般情况下抢注商标也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恶意抢注,第二种是纯属巧合,不管是哪种情况,在不同的领域或者是相同的商标邻域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相关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处于公告期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如果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那么公告期结束后允许核发商标注册证明。
所以需要我们在遇到他人抢注商标时,在商标异议阶段就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商标异议,首先需要收集的是恶意注册的商标标志与我们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哪些相同的部分或者是显著特征,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如果对方抢注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中使用,可以收集使用的商标以及产品,包括消费者对于两者之间的主观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特别是对于抢注的是相同行业的商标,恶意抢注的商标与我们注册的商标的相同部分以外,是否包含我们的商标或者包含显著特征等,将相关的资料提交商标局,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进行判断,如果证据充足,针对性强,那么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是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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