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指的是: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法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类型变更、股东和股权变更、企业合并分立。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住所变更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住改商证明
10.股东变更证明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股东名称的变更证明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双告知承诺书。
公司变更登记主管机关是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行政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即可进行申请登,反之,不能成功注册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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