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4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上调,具体标准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2265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5元/小时
此次调整后,厦门市执行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一档,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等6个主城区。
一、相关法律条款
1.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其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调整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调整程序: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明确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3.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若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维权: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投诉,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
1.直接受益群体
基层劳动者(如保洁员、外卖员等)收入增加,厦门市某外卖员每日工作10小时,调整后日收入增加35元,月增收约1000元。
欠发达地区劳动者收入提升显著,如寿宁县最低工资从1660元上调至1895元,涨幅达14%。
2.隐性福利提升
失业保险金: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2038.5元。
医保报销基数:医保缴费基数随最低工资上浮,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有望提高2%-3%。
养老金计算:未来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将与社平工资挂钩,受最低工资拉动效应明显。
3.企业合规要求
用人单位需重新核算工资结构,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的小时工资不低于23.5元。
劳动合同中需明确工资构成,避免因未包含社保部分导致违规。
四、注意事项
1.工资条核对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例如厦门市某员工月薪2265元,扣除395元社保后,实发1870元仍符合法定标准。
2.维权渠道
若发现单位未足额发放,可拨打“12333”热线投诉,或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证据(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政策衔接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加班费、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等计算基数同步提高,企业需及时调整相关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供食宿等方式规避支付义务。
若员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等途径维权,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具体措施和相关法律条款:
一、具体措施
1.与用人单位协商
明确告知工资未达标情况,要求补足差额,并保留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提供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付将面临罚款。
3.申请劳动仲裁
若协商和投诉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提起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意事项
1.保留证据
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2.及时维权
发现工资未达标后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超过维权时效。
3.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除补足差额外,还可能面临罚款、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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