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通常无需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若法人代表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法人代表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需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此责任独立于公司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其追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法人代表需配合清算组工作,包括提交财务账册、协助资产处置等。若因故意隐匿财产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债权人损失,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
若公司存在偷逃税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可能因直接责任被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员工工资在公司倒闭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补助、抚恤费用及社保费用。若资产不足,按比例分配。
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若投诉未果,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材料。未申报的债权可能无法参与分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公司倒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金与工资同属优先清偿范围。
员工可向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部分地区对劳动者维权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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