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无论货值金额大小,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过期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尽管货值金额不足50元,但罚款数额并非固定。监管部门会综合过期食品的数量、种类及危害程度;商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多次违法记录;是否已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进行考虑。情节较轻的,罚款可能接近五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能接近十万元。
除罚款外,商家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遭受损害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赔偿: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
若商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加重处罚,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关闭。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销售过期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若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但需承担行政责任。
若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商家因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承担行政责任。若商家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即便金额较低,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商家因销售过期食品构成犯罪,消费者可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能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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