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
若受不可抗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
实践中,若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拖欠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比如,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有权主张权益。
若企业恶意拖欠,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或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当日,用人单位就应当结清工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离职协议中对工资结算时间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从其约定。
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即便有约定,结算时间也不宜过长,通常不超过离职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应依法支付工资外,还可能涉及经济赔偿金等责任。在此情况下,工资结算同样应遵循上述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自动离职时,若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出勤工作,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就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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