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若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当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担保合同,从而解除担保责任。
二、报案处理
在不知情被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本人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与贷款方协商
在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或报案处理的同时,也可以尝试与贷款方进行协商,说明自身情况,争取贷款方的理解和支持,以便更快速地解决问题。若协商成功,可以签订协议解除担保责任;若协商不成,则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担保类型、合同约定及债务履行情况。
一、担保类型的核心区别
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定义: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典型场景: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若债务仍无法清偿,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还款。
例外情形: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等,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需提前承担还款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定义: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688条)。
典型场景: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
常见情形: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具体条件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担保人仅在债务到期后(如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才需承担责任。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担保人提前还款。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逾期未还、部分还款等)。
3.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仲裁确认债务,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发出还款通知,担保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4.担保范围未超出合同约定
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民法典》第691条)。若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仅限本金,则担保人无需承担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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