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进一步细化,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纳入不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纠纷中,若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则时效自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若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确定履行期后起算。
在侵权领域,自权利人知晓侵权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强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规定;施行后的则适用民法典,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仅导致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指出,债务承担情形下,保证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后承担的保证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若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仍应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权利人可通过与义务人达成新协议、要求其确认债务等方式中断时效,或依据《民法典》第195条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途径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制度既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通过例外规则与救济路径保障实质正义。其设计充分体现了民法对效率与公平的双重追求,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与权利保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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