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一条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作修订,2025年仍为有效法律规范。
法定婚龄的设定基于三重逻辑:
其一,生理成熟度要求,女性20周岁前后骨骼发育与生殖系统趋于稳定;
其二,心理成熟度考量,该年龄群体普遍具备独立判断与责任承担能力;
其三,社会政策衔接,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形成年龄梯度保护,避免早婚对学业、职业发展的冲击。
司法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执行年龄审查标准。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未达法定婚龄者申请结婚登记的,属于“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即便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取得结婚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该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有处理,非婚生子女权益则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特别保护。
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将直接拒绝受理登记申请,此为行政程序的刚性约束。
未达婚龄的婚姻关系被定性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形成本质区别:前者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后者则因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但不同于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制。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事实婚姻”规避登记,但中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未达婚龄的同居关系,仅能通过《民法典》合同编或物权编调整财产纠纷,无法适用离婚诉讼程序。
一方在同居期间隐瞒婚史或近亲关系,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主张损害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定婚龄制度既是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社会利益的防线。对于未达婚龄的情侣,法律虽不禁止情感交往,但明确禁止通过登记或事实婚姻形式确立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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