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不必然导致处罚,但处罚概率极高。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及司法实践,立案调查是监管部门启动法律程序的起点,其结果分为三种可能。
1.证据不足终止调查:若调查中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联,可能终止调查。
2.行政处罚:多数案件因证据充分被认定为违法,监管部门将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市场禁入等。
3.刑事移送:若违法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获利超50万元、交易额超200万元等),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和公开时间有明确的界定,通常从信息形成至公开的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确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此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如近亲属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3.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关联性
要认定内幕交易,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存在关联。这通常从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等方面进行判断。
如果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平时的交易习惯不同,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量刑分为两档,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等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另外,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自然人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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