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双方并非必然都要坐牢,是否承担监禁刑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重婚的主观故意及是否构成犯罪,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双方均具备该主观故意,且实施了重婚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则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坐牢的可能性。
但一方因被欺骗、隐瞒而不知对方有配偶,在缺乏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同居,则该方不构成重婚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会坐牢,仅具备主观故意的一方需承担相应刑事后果。
此外,即便双方均构成重婚罪,法院还会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形综合量刑,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会被判处实刑,存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空间,并非必然导致坐牢的结果。
同时根据刑法理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自然无需承担坐牢的责任。
重婚罪双方是否属于共犯,需以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为核心判断标准,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才成立共犯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犯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一)双方均有共同实施重婚行为的故意。
(二)双方共同实施了重婚的客观行为。
具体而言,有配偶一方与无配偶一方明确知晓彼此的婚姻状态,仍共同商议、配合实施重婚行为(如共同办理虚假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则双方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构成重婚罪的共犯。
但一方因受欺骗而缺乏重婚故意,仅另一方单方面实施重婚行为,则因缺乏共同故意这一核心要件,不成立共犯关系,仅故意实施方构成重婚罪。
此外,重婚罪的共犯认定不区分固定的主从犯身份,需根据双方在重婚行为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责任轻重,作用较大的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需明确的是,共犯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则无共犯成立的基础。
重婚罪双方并非都要判刑,判刑的前提是双方均构成重婚罪,而构成犯罪的关键仍在于主观故意与行为要件的同时具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仅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人,才会被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方均具备主观故意并实施重婚行为,均构成犯罪,则可能均被判刑;仅有一方具备主观故意并构成犯罪,另一方因无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则仅对构成犯罪的一方判刑。
即便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判刑结果也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存在法定从宽处罚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需注意,重婚罪通常属于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被害人不追究且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理判刑。
但重婚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无论被害人意愿如何,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人仍可能被依法判刑。同时,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重婚行为,因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也不再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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