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浙江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诸葛中队詹姓民警被媒体曝光,涉嫌向驾驶员索取钱物问题,兰溪市公安局6日18时许第二次通过其官方发布通报,称经调查组调查发现,涉事交警詹某在路查过程中,存在违规扣证、向车主索要钱财的行为。
通报称,为严肃警纪,对詹某提请兰溪市政府批准开除公职处理,同时作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交警诸葛中队长予以撤职的决定,并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兰溪警方同时将开展执法专项排查整治,向运输车辆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对公安执法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媒体曝光后,4月6日中午,该局已通过其官方发布第一份通报,称涉事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该局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涉事民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处理。
据“FM93浙江交通之声”报道,刘老板(化名)在浙江跑运输生意,3月下旬,他的一辆货车在330国道原兰溪诸葛收费站附近被拦,一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从警车里走下来,收走行驶证。
驾驶员觉得奇怪:空车行驶在路上,应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方说要扣3分。询问理由,对方说:想扣你分,什么理由都有。
刘老板获悉后,拨通对方给的电话号码,发现就是去年曾经扣过他的证、收过他钱的人。刘老板在通讯录里给他取的名字叫“张诸葛”——对方好像姓张,自称兰溪交警诸葛中队交警。
去年夏天,刘老板另一辆货车被“张诸葛”拦过,驾驶员当时把车停在路边补胎,“张诸葛”没说理由,收走行驶证、驾驶证,当时要3000块,且没提供罚单或其他单据。
这次,“FM93浙江交通之声”记者根据刘老板提供的时间、地点,跟踪暗访。
临近接头时间,记者陪同刘老板到“张诸葛”约定的地点兰溪市世贸广场南边——这里也是去年的接头地点。
一名穿黑色便服,拿皮包的中年男子出现了,刘老板认出就是去年收过3000块的“张诸葛”。记者做好隐蔽,进行拍摄。
“张诸葛”走到刘老板身边聊起天来,还介绍了今年交警上路执法的一些规定。他显然记得去年扣过刘老板的行驶证,熟练地背出车牌。
聊起这次空车行驶被拦要扣分,刘老板直喊冤枉,“张诸葛”则怪刘老板做人不够意思,逢年过节都不来意思下,才导致车再次被拦,扣了证。
刘老板说这次能不能少给点,被“张诸葛”回绝,说手下兄弟都要吃饭,不能少。
在记者拍摄的视频中,刘老板从左边口袋掏出3000块现金,“张诸葛”用右手从上衣袋里拿出行驶证递给刘老板,转手拿过钱塞进口袋。
收过钱,“张诸葛”把头凑近,悄悄保证,以后有事会罩着刘老板,有什么检查会提前通知。
刘老板心里打鼓,会不会遇上假交警?为了核实身份,故意说有机会喝茶,“张诸葛”自报家门,表示自己姓詹,现在诸葛中队跟永昌派出所在一起办公。随后,穿过马路离开。
“FM93浙江交通之声”记者和刘老板开车前往兰溪永昌派出所,在交警诸葛中队形象栏上找到酷似“张诸葛”的照片,姓詹,是交警。
兰溪市公安局6日的“情况通报”说,FM93交通之声当天播出《想扣你分,什么理由都有!》的新闻,对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诸葛中队詹姓民警涉嫌向驾驶员索取钱物问题进行监督报道。兰溪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由局主要领导带队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兰溪市公安局将对涉事民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处理,绝不姑息,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欢迎媒体和市民监督。
受贿罪起刑点提至3万元
2015年8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以往《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新《刑法》对贪污罪如何量刑的情节作了如下规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同时规定,受贿罪依照贪污罪标准处罚。
这种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认定方式,取代了以往以犯罪金额为标准的认定方式。
在此之前的《刑法》规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种量刑情节已远远不合时宜,最受争议之处就在于,被告人被认定贪污或受贿超过10万元,既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可能被判处死刑,量刑空间过大。新的数额标准
《刑法》修订后,对于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仍需要具体金额作为标准,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即针对这个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刑法》还规定了“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按照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分为基本情况与例外情况。比如这一罪名的起刑点,基本情况是犯罪数额3万元;例外情况的起刑点是犯罪数额1万元+特殊情节。”刑法学学者、南京审计学院教授魏昌东告诉记者。
这意味着,原本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5000元如今提升到了一般情况下的3万元。“这可能会在社会中引起争议,比如有人会认为,普通老百姓(43.690, -0.38, -0.86%)犯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但官员受贿罪的一般起刑点却是3万元,引起公平争论”,北京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说。
与此类似,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检研究室主任万春在18日的发布会上介绍,2013年到201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0735人,原厅局级1611人。
事实上,贪污、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还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而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的2015年宣判的厅级官员受贿罪情况(见附表)可见,各个法院之间的量刑幅度仍差异较大,量刑公平性问题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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