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从维熙逝世】10月29日上午著名作家从维熙在北京去世,享年86岁。
从维熙1933年出生。河北玉田人。1950年开始发表文学作品。“时间不允许我‘玩弄文学’,只允许我向稿纸上喷血。”1979年,他重返文坛,创作出了《大墙下的红玉兰》也因此被称为“大墙文学之父”。
从维熙还著有长篇小说《南河春晓》《龟碑》,中篇小说《大墙下的红玉兰》《远去的白帆》《第十个弹孔》短篇小说集《七月雨》、《曙光升起的早晨》,纪实文学《混沌》等。
叮嘱妻子“路黑,小心”成了他最后的话
从维熙1933年出生于河北玉田县城北代官屯, 曾任《北京日报》记者、作家出版社总编辑,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1979年从维熙重返文坛之后,先后发表了《大墙下的红玉兰》等十几部描写劳改营生活的中篇小说,因而被文坛誉为“大墙文学”之父。主要作品有中篇小说《大墙下的红玉兰》《远去的白帆》《风泪眼》,长篇小说《北国草》《走向混沌》等。
10月29日,一些亲友一早接到从维熙夫人钟紫兰老师的电话后,赶到医院送从老师最后一程。29日9点多,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阎晶明代表中国作协书记处,赶到病房吊唁。
作家徒手透露:“从老师此次患病较为紧急,住进朝阳医院呼吸科病区,得到大夫们精心治疗,从老师少受罪,最后的日子从容平和。”
徒手介绍,从维熙患病期间夫人钟紫兰天天前往陪护,非常辛苦,前天晩上从维熙对要回家休息的夫人所说的“路黑,小心”成了他最后的话语。28日,从维熙先生就陷入昏迷。
重病后,景仰巴金先生的从维熙将珍藏至今的《大墙下的红玉兰》手稿捐赠给巴金故居,读者有望在不久后看到这部手稿的真容。
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平衡两个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自由使用该作品。举例来说,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许可,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改编、复制、翻译等。值得注意的是,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利用,仍然要注意尊重原作品的署名及原作品的完整,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到保护。擅自改换他人作品的标题,甚至篡改原作者署名,将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作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第一,协商。当事人协商和解,可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申请行政管理。作家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家版权局或地方版权局)申请保护,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或者依职权给与侵权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作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根据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管辖,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由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以上诸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终极途径,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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