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站创始人被批捕】B站(哔哩哔哩)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弹幕网站,拥有大量国外热门动漫作品的独播权。然而,不少需在B站付费观看的动漫新番,在D站(嘀哩嘀哩)却可以免费观看并下载。
7月16日,有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D站创始人温某某以及其雇佣的三名员工均被批准逮捕。
闵行区检察院介绍,2015-2019年,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购D站,免费为网站用户提供最新日本动漫作品。
其间,温某某成立了相关的科技有限公司,并雇佣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林某和黄某从事免费动漫视频播放和广告招商。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郑某某、林某从其他动漫网站拷贝动漫资源至D站进行免费播放并提供下载。同时,黄某通过在D站上广告招商牟取不法利益。
截至案发,D站播放侵权动漫作品200余部(3000余集),其中包含《黑社会的超能力女儿》《龙王的工作!》《混沌之子》等热门日本动漫作品。
7月1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温某某、郑某某、林某、黄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不管是动漫番剧还是其他作品,背后都凝聚了很多创作者的心血和努力。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知识产权,应该成为每个人的自觉。
那么,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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