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河南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审查调查。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他一个多月前被女商人姜书敏发视频公开实名举报“收受近500万元”。
于东辉出生于1966年8月,山东莱州人,早年在濮阳法院系统工作,曾任市中院副院长。
2009年7月上调河南省高院,担任民二庭庭长。三年后,他升任洛阳中院院长,成为副厅级干部。
2014年2月,于东辉改任郑州中院院长,4年后出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今年4月7日凌晨,微博名“河南隆庆祥服饰”发布该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于东辉在任郑州中院院长期间,向该公司索贿数千万,实收近500万。
在前述的实名举报视频中,还展示了部分隆庆祥服饰法人代表袁小杰与于东辉的部分行贿受贿录音。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于东辉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是4月6日出席2021年度郑州市高品质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会,当时,郑州日报进行了报道。
这意味着,被实名举报后,于东辉再未公开露面。
贪污受贿500万涉嫌贪污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产业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所作的规定。
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
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即所谓的“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即“贪赃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甚至有无具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在所不同,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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