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数量较大,比如超出法律许可范围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
2. 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3. 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到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执行;
4. 行为人存在屡犯、团伙犯罪、利用职权便利犯罪等加重情节;
5. 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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