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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5-06-16 浏览:
导读:2023年,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女子醉驾超速引发的惨烈车祸:驾驶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以140km/h时速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对方车内一家三口当场死亡。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3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该案引发社会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衔接的广泛讨论。2022年浙江杭州“玛莎拉蒂醉驾致4死”案中,肇事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千万,而本案中王某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醉驾致死责任”的相关问题。

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醉驾致人死亡的定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行为人明知醉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醉驾程度、行驶速度、是否闯红灯等因素。例如,2023年广东王某醉驾超速致一家三口死亡案中,法院认定其醉酒后以140km/h时速闯红灯,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而2021年江苏南京某司机醉驾致1人死亡案中,因未超速且未闯红灯,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若行为人存在逃逸、顶包等情节,可能加重处罚。例如,2022年浙江杭州“玛莎拉蒂醉驾致4死”案中,肇事者谭某某醉驾后逃逸,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需赔偿受害者家属12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如何衔接?

  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赔偿情况可能影响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2023年广东王某案中,受害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肇事者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能从轻处罚。例如,2021年山东青岛某司机醉驾致2人死亡案中,肇事者家属赔偿受害者家属200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2022年浙江杭州谭某某案中,因其未赔偿且逃逸,法院未予从轻处罚。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合理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例如,2023年广东王某案中,法院认定受害者家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80万元,均属合理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则是关于“醉驾致死责任”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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