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主要分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从价计征时,需先确定房产原值,它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在此基础上,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租计征相对简单,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国家对部分房产实行免税政策。
像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均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既不是按照建筑面积也不是按照使用面积来征收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或者租金收入,而不是单纯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对于自用的房产,房产税是依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计算缴纳的。
这个减除的幅度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规定,如果没有房产的原值作为计税的依据,那么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的房产来核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的依据。
因此,房产税的征收并不是简单地以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来计算,而是以房产的原值或者租金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这样的计税方式更能体现房产的实际价值,也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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