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于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这里的“新购”指的是试点办法施行后购买,“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以一个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此外,纳税人在该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也为180平方米。
而对于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三无人员”)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普通住房,不享受免税面积扣除。应税普通住房是指除独栋商品住宅及高档住房以外的应税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一、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这里的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这些规定旨在对特定范围内的房产进行合理调控。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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