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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车祸将不再算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简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上下班出车祸可能将不再算工伤!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款,还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上下班出车祸可能将不再算工伤!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款,还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通过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部分修改内容

职工利益:工伤住院补助伙食费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

单位责任:拒不补缴要遭罚款

1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工亡待遇有两种方案

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

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网友质疑:关于工亡的赔偿欠妥,如果月收入600元赔80个月才几万,但月入过万的按60个月计就60万。按均值来计亦不妥,应该按月收入和平均值中高的计算以保证职工的利益。

修改五大理由

1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延续了该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2 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 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 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5 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

网友五大质疑

1 当官的都有配车,普通劳动者没有机动车,才可能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着,取消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的做法剥夺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坚决反对!

2 肇事者有的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肇事车如果没交强制险(保险都交不起哪来钱赔被害人)那不白死吗?

3 一牵扯到巨额医药费,肇事者大多不愿承担责任,受害者只能求助司法机构处理,而司法机构执行的是谁打官司谁举证,谁掏钱……先不说官司谁胜诉谁败诉,就从这一点受害者就要先承受来自身体、精神和财产的多重打击,这对受害者是极不公平的。

4 官司胜了肇事者没钱,怎么办?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还是没钱,受害者怎么办?受害者有钱的话可以先看病,如果受害者也没钱医治怎么办,等死吗?

5 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找各种理由是要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工伤保险的初衷。

市民可通过3种方式提意见

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已达1.4亿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据新华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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