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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2000年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1、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 2、调整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2000年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1、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

2、调整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标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45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总额的7%进行调整。

3、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资金渠道──调整伤残抚恤金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4、调整伤残抚恤金的审批办法──此次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143号)

执行日期: 2000年6月20日

2002年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1、 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序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2、 调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1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的12%进行调整。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2001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9000元)为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发放比例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纲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 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4、审批办法

此次增加待遇的审批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2]48号)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6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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