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浦江县消费者孙某某到浦江县南山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石湾景区(简称:白石湾景区)旅游,在该景区内设置的梅花桩处游玩时,从桩上摔下受伤。送浦江天仙骨伤科医院诊治,检查诊断为左骨颈骨折,并在该院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13000余元。孙某某多次找景区要求赔偿未果。
2008年
6月26日,孙某某投诉到浦江县消保委,消保委组织两次调解,因景区只愿赔偿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部分而调解不成。在县消保委的支持下,孙某某申请浙江精诚司法签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支持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白石湾景区承担80%的责任,向孙某某支付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续治疗及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5593.72元。
专家点评: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白石湾景区内虽设有游客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但在梅花桩这一具有危险性的游玩项目旁更应该设醒目的警示标志和指导性说明及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游客发生摔伤,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决景区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维护了孙某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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