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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02 浏览:0
导读: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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