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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债务承担形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7 浏览:0
导读: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承担的形式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形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承担的形式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形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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