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2-25
执行日期:1987-4-1
上海分局、各代办处:
根据《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关于各项费用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80%的规定,两年来,我局对费用的减缓请求通常是按照费用的80%这个比例批准减缓的。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减缓比例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费用的50%为宜。
请遵照执行。
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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