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如果机动车一方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因其性质属商业保险。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首先在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确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者赔偿金额之和,即为机动车一方应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