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申请从事业务,实质是一种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即资格(或行为)许可;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以新设机构的名义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机构设立许可。现阶段第一种形式的许可占大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二次准入”的管理模式,两规章将第一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普遍形式,将第二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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