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今天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去年西藏国税部门对56户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各项税收38.11万元。
目前,西藏执行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对持有西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西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三年内每人每年按5千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将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不仅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办理程序等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还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加强政策调研和执法监督,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规定了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最长期限,并制定了落实再就业政策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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