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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法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有何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03 浏览:0
导读:国际法对走私珍稀动植物行为有严格的禁止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违背了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宗旨。

国际法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有何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国际法,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要受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及各国国内法的约束和制裁。CITES公约将全球数千种野生动植物列入保护名录,严格限制其国际贸易,严禁非法贩运和走私活动。对于涉及公约所列物种的走私行为,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各类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规则,明确禁止或严格限制未经许可的贸易行为,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走私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2. 各国国内法:例如《刑法》第151条明确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有何具体规定?

法律对走私珍稀动植物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同时也触犯了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具体而言,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产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间进行,都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采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对于走私这些珍稀动植物的行为,除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等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中的从轻或从重情节有哪些?

在处理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时,从轻或从重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因素。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

1. 从轻情节:

- 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六十七条);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的(《刑法》第二十七条);

- 走私行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

- 积极配合追缴涉案珍稀动植物,或者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有效减少损害后果的。

2. 从重情节:

- 犯罪情节恶劣,走私珍稀动植物数量巨大,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 主犯、累犯或者教唆、策划他人走私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利用职务便利走私,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抗拒侦查、起诉、审判的(《刑法》第六十一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同时也对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2. 《刑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关于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3. 《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中的从轻或从重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际法对走私珍稀动植物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通过CITES公约及各国国内法构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相关规定,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同时,全球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与执法力度,共同打击走私珍稀动植物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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