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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活动提前终止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03 浏览:0
导读:招标活动提前终止的合法性界定主要涉及对招标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包括提前终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以及是否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满足法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依法提前终止招标活动。

招标活动提前终止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招标活动。例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取消或暂停、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遗漏、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等正当理由,招标人均可依法决定终止招标。同时,招标人提前终止招标活动必须履行相应的公示义务,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对其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用于保护招标人的权益外,还可用于保护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退还;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给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哪些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开标前取消招标?

招标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取消招标。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因国家政策调整、项目规划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无法实施或者不再需要进行招标。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或者采购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采购活动无法进行时,招标人可以依法终止招标。

2. 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或遗漏,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或对潜在投标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错误或遗漏严重到必须取消招标的程度,则可依法终止招标。

3. 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如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为防止损失扩大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招标人有权取消招标。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取消招标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同时,对于因此给潜在投标人带来的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无故取消招标是否侵害投标方权益?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当招标人无故取消招标时,可能对投标方构成权益侵害,具体表现为:

1. 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损失:投标方为准备投标文件、制定投标策略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招标,可能导致投标方这些投入无法得到回报。

2. 商业机会损失:投标方可能因准备本次投标而放弃了其他商业机会,若无故取消招标,则可能使得投标方错失其他有利的商业机遇。

3. 信誉损害:频繁或无故取消招标可能会使投标方对招标人的公正性和诚信产生质疑,影响投标方在市场中的声誉。

【相关法条】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若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擅自取消招标,确实可能对投标方权益造成侵害,对此,投标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等。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只要招标人基于合法合理的原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如退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损失等),其提前终止招标活动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但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随意终止招标,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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