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方式、时间、地点进行探视,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者让其观看不健康的电影、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5.探望权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未经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方拒绝自行探望子女的,可以委托祖父母探望。但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只是父母一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父母一方离婚后从不探望子女,会受到大家道德上的谴责,但不会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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