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也就是现在的有偿担保,通俗一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就是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直接获得贷款而需要担保人,如果申请人在还贷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没能还清贷款,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向银行继续支付款项,而反担保也就是在担保人还清贷款之后有权利向贷款人追讨赔偿的权利,而反担保也是对担保人权利的一个保障。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同样适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及维护交易安心的作用。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因为反担保实际担保的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以原担保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因此第三人要求设立反担保的,必须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因此设立反担保的不能是担保人本人,只能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而对于这三种来说,抵押和质押办理了登记或移交手续的才具备对抗效力。
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①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
②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反担保的范围有哪些”的介绍。很多债权债务关系中都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房屋买卖中尤其居多。但是不是每一个债务人都能有人找到担保人,所以担保机构就为他们提供担保,但是为了担保机构能够向债务人成功追偿,都会要求债务人设立反担保。一般来说,我们设立反担保的财物就是我们借钱买的房或其他物品。如果您对此还要什么疑问,请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