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共有产权房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共有产权的购房方式,使得购房者支付一部分钱就能解决住房问题,是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而且要比市场价要低,这样普通购房者的买房负担就会显著下降,而政府的去库存任务也能很好地完成,对于开发商而言,也有了继续开发的资金支持。
最关键的是,一旦后期购房者的经济足够,还能够将归属政府那部分的房产权赎回,实现全产权房的购买,而使得购房者对房子拥有所有产权,那么购房者就有自由支配房产权的权利,可将部分房产权为其他需要的购房者所用,实现房子的循环利用和自由化利用,使房子的流动性使用加强。
还有就是共有产权房的出现能够对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异化制度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有效遏制了它们在基本保障房领域的投机牟利空间,因为从制度看,共有产权房的这种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相比,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大减少,而且申购价与市价基本同步,更是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非法投机牟利的空间,真正做到了房子是刚需,买房是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因为有些共有产权房低于市价,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房价,这种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溺于套利的正确积极的市场态度是非常良心的,体现了社会公平性,也对积极良好的房地产调控方式的转换有很大帮助。
所以,细想下共有产权房的本质,其实是政府用来调节优化房产市场供给结构的住房调控政策在限价商品房上的集中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边为普通购房者提供了相对价格低的普通商品房,一边因为其自身的产权特性又改善并优化了城市商品房的供给结构,同时还有效遏制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的上涨。
(一)协议分割
分割共有房产,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房产和对共有房产作重大修缮不同。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二)裁判分割
1、裁判分割的起诉要件
(1)对按份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其结果是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分割,虽不消灭共有关系,但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
(2)原告须对房产有分割请求权。
2、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2)变价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折价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加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房产,首先要评估共有房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