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与其他合同及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信用性
保证被称为人保,就是因为此种担保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不是以保证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
这是保证与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等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物的担保的主要区别。所以,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的信用特别重要,保证合同之所以能够成立,关键在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任。
当然保证人的信誉也是以其财产或者经济实力为物质基础。但保证人的财产只能构成一般责任财产,与担保的债务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因此,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而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上的从属性
保证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为主债务的从债务。这就决定了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特征。
3.履行上的补充性
保证债务和主债务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和先后之分的。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前,不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因此,债权人在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提供主债务人有未履行债务的事实。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即使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这就是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4.相对独立性
虽然保证债务和主债务之间具有从属性,但保证债务和主债务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它们之间又是相对独立的。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