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保证合同必须由第三人和债权人来订立,否则,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因此,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至于怎样才算是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债务对清偿能力的要求是不相同的,同一个保证人在不同时期的债务清偿能力也会是不相同的。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的法定形式。
只有采取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规定的以上条款是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是必备条款。
不能认为每一份保证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上全部条款才能成立。有些条款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必备条款,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亦不能成立。而缺乏一般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在保证合同中应尽可能具体地列举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合同纠纷发生。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保全的保证方式的成立”的全部内容。
(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