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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4-09 17:51:57 浏览:0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不管是在哪里工作,都需要按法律程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是很多的。在此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从中更加了解相关知识。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

  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26、27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中,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的情形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过本人的12个月工资。

  相信有了大律师网小编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大家应该会更加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有所参考。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到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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