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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03 15:58:20 浏览:0
  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以下几类劳动争议:一是因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三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旨在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劳动纠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 同法第第三条:“劳动争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二)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的解决通常遵循“先调解后仲裁,不服仲裁再诉讼”的程序。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当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如果调解不成,才能进入仲裁阶段。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阶段,由企业或者企业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进行,目的是促进双方和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经双方自愿达成,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阶段,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直接跳过调解进入仲裁。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后一环,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以及对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相关条款,也构成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明确的顺序关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和谐劳资关系的维护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涵盖了劳动关系中的主要争议点,旨在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遇到上述争议,可以首先尝试通过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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