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抢劫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8 1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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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三人在游戏机房玩赌博机,在输掉人民币3000余元后,沈磊提议抢回所输之钱,被告人李佳、袁伟表示同意。后三被告人又返回至该游戏机房,要求游戏机房网管沈某退回所输掉的钱款,因网管沈某提出要请示老板,沈磊遂持刀恐吓,并殴打沈某脸部数下,李佳拳击沈某头部数下,并用膝盖顶沈某的腹部,造成沈某轻微伤。袁伟未动手,只是在一旁观看。三人劫得人民币6700元和小灵通1部后逃离现场。李佳于2009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置被害人沈某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主观故意决非为了抢劫所输赌资,三被告人抢劫所得的人民币6700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考虑到其中有三被告人所输之款,可对三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三人在游戏机房玩赌博机,在输掉人民币3000余元后,沈磊提议抢回所输之钱,被告人李佳、袁伟表示同意。后三被告人又返回至该游戏机房,要求游戏机房网管沈某退回所输掉的钱款,因网管沈某提出要请示老板,沈磊遂持刀恐吓,并殴打沈某脸部数下,李佳拳击沈某头部数下,并用膝盖顶沈某的腹部,造成沈某轻微伤。袁伟未动手,只是在一旁观看。三人劫得人民币6700元和小灵通1部后逃离现场。李佳于2009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置被害人沈某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主观故意决非为了抢劫所输赌资,三被告人抢劫所得的人民币6700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考虑到其中有三被告人所输之款,可对三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磊、李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伟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佳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衡情对被告人李佳、袁伟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袁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所抢的数额超出所输的范围,置被害人沈某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主观上不仅有非法占有赌资的故意,而且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且被告人抢劫的数额也不仅以所输赌资为限,不符合《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应以抢劫论罪,抢劫的数额应以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全部财产数额计算,即包括所输赌资。至于抢劫赌资部分,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编辑:chan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