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法定最低起点刑为三年 ,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为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故一般来讲犯抢劫罪的,即便是未成年人也无法判处缓刑。但是如若行为人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最终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法的,则其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
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故未成年抢劫的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一、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抢劫1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抢劫2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并根据下列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3)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以上的;
(5)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
(6)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持枪抢劫的;
(9)推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致人重伤,每增加1级一般伤残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伤残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抢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抢劫数额不满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7)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