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可以适用以下公式:“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小前提:在现实中,该种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结论:那么,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如,伤害他人之后,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不幸医院失火,致受害人烧死。
这里的伤害与烧死就现实情形而言,固然不能说没有关系,但医院失火属于意外,依一般情况,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伤害后患破伤风以至死亡,则在一般情形依通常经验观察,能致死亡,故其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2017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2017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张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张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76000.40元。张某某和张某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告以死者生前与其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合同条款而拒绝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涉及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典型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